III. 免职和其他纪律处分
A. 一般规定
员工不得被解雇或以其他方式受到本节规定的任何纪律处分,除非有无能、不当行为或任何其他违反本市行为准则的行为或事件(如职业行为和道德听证会后所示)。
B. 调查程序
在接受询问时可能受到纪律处分的员工应有权由其律师代理,并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其该权利。
如果请求代表,应提供一段合理的时间来获得此类代表。如果雇员无法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代表,雇主有权询问雇员。
如果没有提供合理的时间,则从所述询问中获得的任何及所有陈述以及由于所述询问而获得的任何证据或信息均应被排除。
被建议开除或采取其他纪律处分的人员应收到有关通知及其原因的书面通知,应向其提供一份针对其不当行为考虑因素的副本,并应给予至少五 (5) 天的时间以书面形式答复指控。
关于此类不当行为考虑的听证会应由职业行为与道德委员会举行。因不当行为而受到优先考虑的员工应允许根据要求由律师代表,并应允许代表其传唤证人。举证不当行为的责任应由提出不当行为的个人/机构承担。不要求遵守证据技术规则。
C. 暂停等待调查
在确定不当行为考虑因素以及职业行为与道德委员会的调查结果之前,优先考虑此类不当行为因素的员工可能会被停薪停职,为期不超过三十 (30) 天。
D. 纪律处分的类型
如果该雇员被认定犯有不当行为,则处罚或处罚可能包括谴责、从该雇员的工资中扣除不超过两万五千美元 ($25,000.00) 的罚款、收回已支付的绩效奖金、停薪留职不超过两 (2) 个月、降薪和职称、或解雇。
雇员在等待调查结果期间停薪留职的时间可能被视为处罚的一部分。
如果雇员被宣告无罪,他们应恢复原职,并支付在停职期间的全额工资。